時間: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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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交城分局
根據山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排污許可證屆期未延續和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屆期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報》晉環函〔2021〕467號)的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條的規定,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申請延續的3戶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依法進行注銷(名單附后),并予以公布。
注銷后又需繼續排污的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注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呂梁市生態環境局交城分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附件:排污許可證注銷名單